不用再罵交通部了
警政署早在民國95年就訂定輕微違規勸導作業適用內容一覽表
以下是適用的條款
你違這些規本來就不會開單:
第14條第2款
行車執照、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,未隨車攜帶。
第14條第3款
號牌污穢,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,非行車途中因遇雨、雪道路泥濘所致。
第25條
汽車駕駛人--駕照不變更登記、遺毀、未攜帶。
第31條第5項
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。
第41條
汽車駕駛人,按鳴喇叭不依規定,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。
第44條第1項第1款
行近鐵路平交道,不將時速減至15公里以下。
第44條第1項第3款
行經設有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,不減速慢行。
第44條第1項第4款
行經設有學校、醫院標誌之路段,不減速慢行。
第44條第1項第5款
未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減速慢行。
第44條第1項第6款
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,不減速慢行,致污濕他人身體、衣物。
第44條第1項第7款
因雨、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,不減速慢行。
第52條
汽車駕駛人,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。
第69條
慢車未依規定登記,領取證照行駛者。
第71條
慢車證照,未隨身攜帶者。
第72條
慢車未經核准,擅自變更裝置,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、鈴號、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。
第73條
慢車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、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、不依規定轉彎、超車、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、在道路上爭先、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、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。
第74條
慢車駕駛人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;在同一慢車道上,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、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快車道、不依規定停放車輛、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、聞消防車、警備車、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
第76條
慢車駕駛人--違規載運客貨。
第81條
行人在車輛行駛中攀登、跳車或攀附隨行者。
第82條第1項第1款
在道路堆積、置放、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。
第84條
疏縱或牽繫禽、畜、寵物在道路奔走,妨害交通者。
95年檢舉案極少所以大家沒感覺
不然早就行之有年
現在交通部正式公告浮出檯面罷了
然後多一條深夜違規停車不罰而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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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政署早在民國95年就訂定輕微違規勸導作業適用內容一覽表
以下是適用的條款
你違這些規本來就不會開單:
第14條第2款
行車執照、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,未隨車攜帶。
第14條第3款
號牌污穢,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,非行車途中因遇雨、雪道路泥濘所致。
第25條
汽車駕駛人--駕照不變更登記、遺毀、未攜帶。
第31條第5項
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。
第41條
汽車駕駛人,按鳴喇叭不依規定,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。
第44條第1項第1款
行近鐵路平交道,不將時速減至15公里以下。
第44條第1項第3款
行經設有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,不減速慢行。
第44條第1項第4款
行經設有學校、醫院標誌之路段,不減速慢行。
第44條第1項第5款
未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減速慢行。
第44條第1項第6款
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,不減速慢行,致污濕他人身體、衣物。
第44條第1項第7款
因雨、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,不減速慢行。
第52條
汽車駕駛人,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。
第69條
慢車未依規定登記,領取證照行駛者。
第71條
慢車證照,未隨身攜帶者。
第72條
慢車未經核准,擅自變更裝置,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、鈴號、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。
第73條
慢車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、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、不依規定轉彎、超車、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、在道路上爭先、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、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。
第74條
慢車駕駛人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;在同一慢車道上,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、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快車道、不依規定停放車輛、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、聞消防車、警備車、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
第76條
慢車駕駛人--違規載運客貨。
第81條
行人在車輛行駛中攀登、跳車或攀附隨行者。
第82條第1項第1款
在道路堆積、置放、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。
第84條
疏縱或牽繫禽、畜、寵物在道路奔走,妨害交通者。
95年檢舉案極少所以大家沒感覺
不然早就行之有年
現在交通部正式公告浮出檯面罷了
然後多一條深夜違規停車不罰而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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